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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根据《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不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89%,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5.89%并保持不变。

  2、根据《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作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银轮债。截止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银轮债的收盘价为103.889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9%,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付息日: 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 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 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0、利率上调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不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11、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来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做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2、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3、担保情况:浙江银轮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3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票面年利率为5.89%,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维持票面利率5.89%固定不变。

  2、回售价格:面值100块钱(不含利息)。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接着来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年1月29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89%。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入资金的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各兑付网点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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